为贯彻落实南宁市卫生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全区医疗机构开展“惠民”病房的指导意见》(南卫医〔2006〕101号)、《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全区医疗机构开展“惠民”病房的指导意见进行调整的通知》(南卫医〔2006〕133号)的文件精神,切实解决特殊困难群众在医疗方面的实际困难,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一、“惠民”对象
1.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户证等有效证件者;
2.上述证件持有者未满18岁的子女;
3.残疾贫困者。
二、“惠民”措施
1.门诊病人:免收诊疗费。
2.住院病人:
血、尿、大便常规检查费、住院陪伴床位费、煎药费和会诊费全免。
床位费、手术费减免30%
心电监护费、输氧费、住院护理费、X线透视费、心电图检查费、脑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血糖测定费、肝功能检查费、肾功能检查费、CT检查费、核磁共振检查等费用减免10%。
药品费减免5%。
三、惠民措施医疗费用减免操作办法:
1.符合惠民措施的对象在挂号或办理住院手续时须出示相关证件,凭惠民专用处方到相关科室就诊;
2.门诊诊疗费在挂号时直接减免;
3.住院费用减免:由患者或家属向住院所在科室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经科主任审核签字后,在办理出院费用结算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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