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范围和参保单位:
☆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非从业居民,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高、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无固定收入人员
☆参保登记方式:所居住地的居委会、所就读的学校。
☆缴费标准:
1、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 30 元/人/年。
2、法定退休年龄居民120 元/人/年。
3、劳动法定年龄内居民360元/人/年。
4、低保、低收入家庭、一、二级残疾无需缴费。
★缴费时间和保险年度:
☆学生于9月1日至12月25日缴本年度费用,医保年度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居民于9月1日至12月25日缴下年度费用,保险年度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医疗保险待遇:(住院、门诊大病、 普通门诊、学生意外伤害、急诊留观、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等)
☆新参保的居民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统筹待遇;已参保居民中断缴费一年以上续保的,缴纳当期保费后,实行3个月统筹基金支付等待期,等待期统筹不支付。
☆新生儿出生后 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时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就诊及转诊:
☆在校学生可持医保卡或保费收据到定点医疗机医;
☆居民实行以定点社区服务站为主的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
☆转上级医院门诊就医的,门诊帐户不能使用。
☆门诊大病到上级医院就诊的需转诊,方能按门诊大病待遇结算。
★其他报销:因意外伤害、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所发生的费用,自出院之日起 6 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医保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伤害的;
4、因自杀、自残、酗酒、戒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5、未经批准转院或在统筹地区外就医的;
6、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7、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8、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9、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项目及费用。
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如何结算?
(1)住院医疗费用在使用统筹基金前要支付起付额,标准为:
住院次数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年内第一次住院 |
100元 |
150元 |
300元 |
500元 |
年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 |
50元 |
100元 |
150元 |
300元 |
未成年居民住院不分所住医疗机构的等级,每次住院起付额为100元。
(2)费用结算按自然年度计算,统筹支付比例: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统筹支付标准 |
85% |
80% |
55% |
45% |
异地就诊统筹支付标准 |
80% |
75% |
50% |
40% |
(3)经批准的体内置入材料统筹支付标准为:
|
进口材料 |
国产材料 |
统筹支付标准 |
30% |
40% |
(4)一个医疗保险年度(一个自然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南宁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2009年可支配收入为16254元)。
(5)床位费按20元/床/日支付,低于20元的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学生住院治疗如何报销?
(1)普通住院:参保学生如病情需要住院的,可自愿选择南宁市有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持医保IC卡直接刷卡结算。未制IC卡的学生可凭保费收据和医保个人编号(由学校与医保中心居民参保管理科联系获取)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报销比例与居民医保相同。
(2)异地住院:参保学生如因假期或实习期间在异地住院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自己垫付,后持以下材料到医保中心报销:①学校证明(内容包括外地就医的原因、地点、经过、就诊时间及医院);②门诊病历;③疾病证明书;④住院费用清单;⑤住院发票;⑥医保IC卡或保费收据。报销比例按医院等级较本地同级医院降低10%。
办理多份保险或小儿统筹的学生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参保学生如果还参加其它保险(如新农合、商业保险)或小儿统筹的,①先在医院用医保IC卡结算再到其它保险机构或统筹单位报销;②也可持材料原件先到其它保险机构或统筹单位报销,后持盖有上述单位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存于本单位”的复印件到医保中心报销(每张发票必须盖有财务章);③其它保险机构或统筹单位的具体报销办法请与相应的单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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