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病历复印管理,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下列人员和机构可提出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公安、司法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机构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
二、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安、司法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和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和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四、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五、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南宁市中医医院
201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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