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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经济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一)

院办 南宁市中医医院 2017年06月22日 09:58:00 GMT-8

(区、市、崇左、钦州、玉林、北海、防城港)基本医疗保险均按此政策执行
      一、 职工医保住院起付额是:
起付额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二、住院医疗费用(除床位费)如何分担支付?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除床位费),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按下表实行分担支付: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床位费由统筹基金支付30元/床•日。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三、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结算年度如何确定?
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结算,以出院结算的时间确定结算年度(医保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
     四、出院带药有什么规定?
参保人员出院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慢性病不得超过14天。
     五、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待遇包括哪些?
参保人员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甲、乙、丙类医药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按照30%的比例予以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哪些:
     1、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
     2、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
     3、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
    七、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有哪些:
     1、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和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5、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是:
    1、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范围;
    2、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
    3、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由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
    九、生育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的范围是:
    1、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3、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或免费)项目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
    4、在境外生育或就医的费用;
    5、非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6、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医疗费用;
    7、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8、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9、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10、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导致妊娠终止,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11、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十、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1、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流产、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皮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包括异位妊娠、母胎血型不合、妊娠期高血压疾病、HELLP综合征、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糖尿病、产后出血(休克)、羊水栓塞(DIC)、子宫破裂、产褥期感染、产褥期乳腺炎、葡萄胎、羊膜腔感染综合征等。
     4、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支付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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