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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职工医保相关政策(2018)

院办 南宁市中医医院 2018年08月01日 16:06:00 GMT-8

   北部湾经济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
(区、市、崇左、钦州、玉林、北海、防城港基本医疗保险医均按此政策执行
  一、 职工医保住院起付额是:
起付额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二、住院医疗费用(除床位费)如何分担支付?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除床位费),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按下表实行分担支付: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床位费由统筹基金支付30元/床•日。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三、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结算年度如何确定?
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结算,以出院结算的时间确定结算年度(医保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
四、出院带药有什么规定?
参保人员出院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慢性病不得超过14天。
五、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待遇:
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大额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一致。当年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哪些:
1、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
2、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
3、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
七、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有哪些:
1、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和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5、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八、生育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的范围是:
1、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3、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或免费)项目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
4、在境外生育或就医的费用;
5、非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6、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医疗费用;
7、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8、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9、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10、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导致妊娠终止,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11、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十、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1、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流产、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皮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包括异位妊娠、母胎血型不合、妊娠期高血压疾病、HELLP综合征、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糖尿病、产后出血(休克)、羊水栓塞(DIC)、子宫破裂、产褥期感染、产褥期乳腺炎、葡萄胎、羊膜腔感染综合征等。
4、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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