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诊制度
一、患者在门诊或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医疗
机构协助诊疗时即应进行会诊。
二、会诊前申请会诊医师做好准备,按照要求填写会诊申请单,说明会诊目的。
三、主管医师应当在场陪同会诊医师会诊,详细介绍病情和诊疗情况,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和执行情况记入病程记录。
四、受邀请科室原则上应当安排主治医师或指定医师进行会诊。
五、会诊性质分为急会诊和普通会诊,急会诊医师应当在10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会诊记录应当当场完成。
六、会诊形式包括:急诊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1.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0分钟内到位。会诊医师在书写会诊记录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2.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应当进行科间会诊,科间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经过主治医师以上批准。
3.院内会诊:病情较疑难复杂,需要多科共同参与诊断或治疗的,重大医疗纠纷或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报医务科批准。会诊科室应提前将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务科,由医务科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诊由申请科室主任主持,业务副院长和医务科长原则上应该参加。
4.院外会诊: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应当邀请外院医师会诊,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医务科负责联系,院外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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