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不准开单提成;
不准违规收费;
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不准收受回扣
不准收受患者“红包”等。
上一篇: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版权所有:南宁市中医医院
备案编号:桂ICP备10200941号-1
公安备案:桂公网安备 45010702000024号
网站建设:八桂健康网
24小时咨询电话:0771-3956000
24小时急诊电话:0771-3956120
医疗就诊咨询:北湖院区:0771-3956170
新华院区:0771-3956209
医疗投诉:0771-3956315
微信服务号
微信订阅号
抖音